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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办法

2009-04-15 09:43:55 责任编辑: 李娟 浏览数: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我国...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我国建筑幕墙行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业内的迫切需求,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升设计人员的从业积极性、行业和社会地位,提高建筑幕墙行业设计水平,推动建筑幕墙行业设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建立我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制度,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领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由设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幕墙设计师评价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从事幕墙工程产品研发、生产、咨询等有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分为助理幕墙设计师(初级)、幕墙设计师(中级)、高级幕墙设计师、资深幕墙设计师四个层次。

    第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幕墙设计师评价办”作为常设机构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设立“全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专家委员会(简称:幕墙设计师评价专家委)”,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价的资深幕墙设计师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中、高级幕墙设计师的终评工作。

    第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指定的相应办事机构,协助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开展此项工作,进行初级幕墙设计师的行业评价和中、高级幕墙设计师的初评工作,并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人应系统接受过建筑工程类、机械制造类或相关专业的国民教育并取得大学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具备必要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  申报人现应供职于证照齐全的幕墙企业,且从事幕墙工程产品研发、生产、咨询等有关设计人员。

    第十二条  助理幕墙设计师(初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2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1年;

    (4)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

    2.业绩(具备其中1项):

    (1)参与完成6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1项及以上;

    (2)参与完成6000㎡以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2项及以上;

    (3)所参与完成的建筑幕墙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装饰协会颁发的奖项。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2项):

    (1)掌握必要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对国外建筑幕墙工程发展动态和趋势有一般性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外语阅读能力;

    (3)了解并能较熟练地使用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方面的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幕墙设计师(中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9年或任助理幕墙设计师满6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6年或任助理幕墙设计师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5年或任助理幕墙设计师满4年;

    (4)硕士研究生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工作。

    2.业绩(具备其中2项):

    (1)参与完成6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6000㎡以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3项及以上;

    (3)所主持或参与的建筑幕墙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装饰协会颁发的奖项。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2项):

    (1)比较系统掌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全面的理解;

    (2)对国外建筑幕墙工程发展动态和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外语直接交流能力;

    (3)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申请时提交一篇论文。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性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编制工作。

    (5)获得过技术专利。 
 
    第十四条  高级幕墙设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7年或任助理幕墙设计师满8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1年或任幕墙设计师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9年或任幕墙设计师满4年;

    (4)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以上学历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或任幕墙设计师满4年;

    (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或任幕墙设计师满2年。

    2.业绩(具备其中2项):

    (1)主持完成6000㎡及以上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6000m2以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5项及以上;

    (3)所主持或参与的建筑幕墙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奖项;

    3.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3项):

    (1)系统掌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深入的理解;

    (2)对国外建筑幕墙工程发展动态和趋势有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外语直接交流能力;

    (3)独立或参与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

    (4)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在申请表中提交一篇论文。

    (5)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性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编制或审定工作;

    (6)获得过技术专利。 

    第十五条  资深幕墙设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3)具有工程技术、教学或研究系列高级职称。

    2.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4项):

    (1)具备坚实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建筑幕墙工程及相关方面的技政策法规标准有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工程设计上有较高见解,;

    (2)对国外建筑幕墙工程发展动态势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3)独立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

    (4)在国内外及行业知识名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参与主持过国家或地方性建筑幕墙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编制或审定工作;

    (6)获得过技术专利。

    3.不受服务单位的限制。

    4.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价。

    第十六条  助理设计师满4年方可申报设计师,设计师满4年方可申报高级设计师。

    凡在建筑幕墙工程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工程设计项目,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全国性奖励的,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可破格晋升为中、高级设计师,不受学历、从业时间和业绩的限制。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七条  助理幕墙设计师申报材料送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中、高级设计师申报材料报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装饰协会初评后,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装饰协会报送“幕墙设计师评价办”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

    (1)申报表;

    (2)学历证明及外语水平登记证明;

    (3)工程设计业绩证明(设计图纸、设计合同、设计说明等);

    (4)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证明材料;

    (5)获奖工程、专利的证明材料;

    (6)参与或主持国家或地方性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编制或审定工作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幕墙设计师评价办”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第五章  培训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或学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通过相应专业的进修或培训,并提供证明材料后方可参加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评价证书的中、高级设计师,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由“幕墙设计师评价办”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中级为40学时,高级为24学时。此为继续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高级幕墙设计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管理机构为“幕墙设计师评价办”,每注册周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幕墙设计师在所供职的幕墙企业中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工作,遵纪守法,行使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高级幕墙设计师实行设计图纸专用印章、签字审查制度。专用印章使用期限与注册期限一致。

    第二十五条  中、高级设计师管理细则另行制定颁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幕墙设计师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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